南宫N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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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全面把握政策机遇——南宫NG28生物认真召开《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高质量开展工作方案》贯彻学习活动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访问量:2917

        近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国家部委办局联合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高质量开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南宫NG28生物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传达,分别顺利获得集团会、总经理办公会、集团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工作会、领导班子下基层调研等多种会议形式,在全系统全级次召开学习宣传活动。全系统广大医务人员反响热烈、欢欣鼓舞、信心倍增,认为《工作方案》的出台进一步坚定了国企办医的信心,明确了开展方向,找准了开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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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南宫NG28生物将紧跟《工作方案》要求,贴近工作实际,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催化剂,放大注入到生物健康产业开展中,奋力打造央企办医可持续、高质量开展的“南宫NG28样板”!


    《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高质量开展工作方案》全文

       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是生物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生物健康服务需求、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在内的生物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有企业在顺利获得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方式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保留了部分生物机构。开展壮大以生物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形成与政府办生物机构等相互促进、共同开展的健康保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高质量开展,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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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的定位和功能

      (一)定义。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生物机构。国有企业顺利获得产权转让等方式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所办的非营利性生物机构要及时申请变更举办人。

     (二)定位和功能。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是我国生物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生物服务给予、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承担生物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生物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生物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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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的统筹规划

     (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生物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生物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生物机构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申报生物卫生领域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国家开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纳入分级诊疗和生物急救体系。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将区域内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和各级医联体建设,加强不同类别生物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保证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不以举办主体为前置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生物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医保政策。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定点生物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与政府办生物机构执行同等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召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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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学科建设能力

     (一)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生物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点召开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职称信息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取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的学术研讨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务机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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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入政策

     (一)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生物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生物卫生机构应当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诊疗服务水平,激发医务人员工作持续性。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改革和开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二)落实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生物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应对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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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主体资格及产权归属问题

     (一)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生物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生物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解决生物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生物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央编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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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有企业创新办医模式

     (一)有助于医、研、产融合发展。鼓励以生物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等召开医学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符合产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医、研、产资源联动开展的有效机制,推进医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有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持续性,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有助于生物事业和健康产业开展。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生物机构协同开展。在符合区域生物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生物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顺利获得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生物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生物机构以生物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的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给予多样化生物健康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在给予基本生物及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依托良好声誉和精益化管理,在职业病防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领域给予多层次的生物健康服务,引导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在基层生物卫生机构召开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转型康复护理机构,支持生物资源富余的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持续召开老年生物护理服务,顺利获得给予上门巡诊、定期坐诊、“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召开合作。(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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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以生物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生物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开展需要、体现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生物机构章程中明确举办者及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依章程规范履职,落实生物机构的组织运营管理权,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章程草案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央编办、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集团化运营管理优势。鼓励以生物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有助于生物机构运营管理的法治化、科研化、规范化、精细化,顺利获得集中采购、产业协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生物机构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所举办的非营利性生物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性生物机构生物健康事业开展、利于生物资源均衡布局的前提下,生物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统筹调配内部非营利性生物机构间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应当纳入国家公立生物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出资人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生物健康等公益类业务进行整合和独立运营,实行分业经营、差异性考核。对非营利性生物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位,重点考核社会职责履行、生物质量、医保基金使用、可持续开展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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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开展和南宫NG28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把南宫NG28和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召开,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南宫NG28在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二)强化组织保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创建支持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高质量开展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开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加强跟踪指导,实行督促检查,有助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报告。

     (三)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纳入优质高效生物服务体系建设统一部署,结合当地生物资源状况和开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办生物机构改革和高质量开展工作。